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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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的一天”成拐点
专管烟花爆竹的老总晚节不保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琚红英 童华华

  春节将至,不甘寂寞的红包也将粉墨登场。就是有那么一些人,面对春节期间的“红色炸弹”,觉得这是为新年添彩头的“好东西”,放松了警惕,一一笑纳。浦江有位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屡屡在“春节前的一天”收了人家的钱财,54岁的时候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一把手”走上危险路
  金某,1997年担任浦江县供销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03年5月任正局级调研员;他在2000年10月至2002年2月兼任浦江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经理,2002年2月至东窗事发前兼任浦江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了解,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承担管理、检查职责。不少烟花爆竹生产厂家都想方设法和“一把手”金某搭上关系,因为有了他的“照应”,就可以打开和继续保有浦江的烟花市场。因此,每逢春节,别人忙着打理年夜饭,金某就开始忙着“应酬”一些前来“拜年”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负责人。
  “金书记,过年了,我给你拜个年……”
  “今年业务上麻烦你了,我很感谢你,这些是给你拜年的……”
  这些话,金某每年都会听到好多次,没想自己什么都“笑纳”的时候,已经走上了一条危险的路。
  虽然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认为,金某“在中国传统节日期间收受相关企业的礼物,主观恶性小”,但春节期间收受的红包依然是受贿。浦江法院一审认为,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委派到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

  拜年的“陷阱”
  江西省广丰县某花炮厂厂长林某先后挂靠一些花炮厂在浦江推销其生产的烟花爆竹。法院查明,为了得到金某的帮忙和照顾,林某在推销过程中,先后有5次在春节前后给金某送钱,而且数额不断“水涨船高”。 2001年和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林某在酒店里分别给了金某2000元和3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在金某家送给他4000元。2005年正月里的一天,林某把一笔3万元的钱放在了金某家的冰箱上。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又把15000元送给金某,放在他家的橱柜上。
  林某表示,春节“拜年”送钱给金某,是因为金某是浦江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领导,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包括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货款的支付等工作。和金某搞好关系,就能扩大和继续拥有浦江的烟花爆竹市场,以及及时结算到货款,所以先后送给金某54000元。
  而金某和林某之间还时常保持联系,偶尔也串串门。2005年林某带着老婆、儿子、儿媳、孙子到浦江,金某送给林某的孙子红包6000元,说是祝福林某儿子结婚生子的。法庭上,金某的辩护人认为,这笔钱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而法院认为,金某送给林某孙子6000元红包是金某对已受贿赃款的事后处理,所以不能从受贿金额中扣除。
  同样,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的邓某,过年了也不忘给金某拜年,并送上一份大礼。法院查明,邓某分别在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共送给金某6万元,2004年让自己的小舅子给金某送去1万元,2005年五六月份的时候以“拜个晚年”的名义送给金某8000元,再加上2006年送的5000元,共83000元,金某均予以笑纳。

  曾经的纪委书记栽在红包上
  曾担任过单位纪委书记的金某,在笑纳一个个大红包时,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些“红色炸弹”一旦引爆会炸毁他的人生。
  法院查明,金某最早一笔“收入”和拜年无关,是在2001年收受的一笔“感谢费”。当时两个浦江人介绍湖南一家烟花制造厂的一批爆竹到浦江销售,从中赚了一笔介绍费,为感谢金某的帮忙,送给他1万元。金某为此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案发前没有将钱退还过。法院认为,金某收受的这1万元虽有借条,但其出具借条的目的是为了掩饰其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受贿事实的成立。
  金某提出,他虽是干部身份,但是县供销合作总社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其行为是企业行为,部分行为不属于受贿。辩护人也提供了金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浦江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浦江县供销合作总社签订的经营承包责任书,认为公司实行的是经营管理责任制。
  但法院认为,这对金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管理的职权没有影响,并不影响金某符合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法庭上,金某辩解,自己对本单位也是有贡献的,年纪也大了,身体不好,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案发后,金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2008年1月3日,金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悉,金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